IM体育官方襄阳市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稿2024公共体育场馆应根据群众健身需求提供场地服务、健身指导、技能培训、体质监测等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的综合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以及《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通知》(体规字〔2021〕7号)《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评价指引(试行)〉和〈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评价结果公开表〉的通知》(体群字〔2022〕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政府投资(含市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下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达到公共服务及运营管理要求的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拥有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或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在保障全民健身、体育赛事、运动训练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场馆资源,开展体育相关经营和服务,提高综合运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根据群众健身需求提供场地服务、健身指导、技能培训、体质监测等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应结合场地条件积极开展青少年运动训练,培养并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应大力组织各级各类体育比赛,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群众性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提供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上午07:00-12:00实行免费开放服务,下午12:00-22:00分段实行低收费开放服务,低收费价格一般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70%。公共体育场馆(专业运动队训练场馆除外)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公共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配置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确保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免费或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在特定节假日向特定人群免费开放。全民健身日应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综合体)应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培训、训练工作,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开展的运动技能、科学健身等公益性体育培训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年,举办的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场次/年,公益性体育讲座、展览及文化活动不少于4场次/年。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赛事活动,积极承接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比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每年不少于12场。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公共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免费或低收费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置机制,公告服务投诉电话、受理责任人,及时解决服务纠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群众满意度测评,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育为主、公益优先的要求,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包括场地和看台等,除进行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外IM体育官方网站,不得占用进行商业开发,附属设施可在不影响设施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开发。
公共体育场馆配套设施,包括按规划建设的、与体育场馆或场馆群相配套的室内外非体育设施和用房,可结合城市发展需要,根据规划和功能定位进行多元开发,主要用于体育配套或为体育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体育场馆的主馆及主要功能区不得对外出租,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时间单次一般不得超过10日;出租期间,不得进行改变功能的改造,租用期满应立即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馆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符合《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发〔2022〕4号)和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自主开发或与广告公司合作开发无形资产,扩大无形资产价值和经营效益。涉及冠名、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的,应当符合城市管理、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服务系统,统一采取网上预约方式,提供场地预订、健身指导、信息发布等服务,实施进出人员人脸识别录入,实现人员进出实名制登记。
公共体育场馆区域内应有导向、路牌标识和场馆平面图,标识标牌清晰,无障碍设施完善,交通组织顺畅,人流控制合理,具有一定数量的停车位,提供停车缴费自助办理等智能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场馆及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场馆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义务。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将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财务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规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预算(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加大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宣传力度,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公共体育场馆和项目,应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的有关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牌。
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及时争取中央、省级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为:襄阳市政府投资(含市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下同),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体规字〔2021〕7号)要求的公共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综合训练馆、网球馆、社会足球场地(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二十四条 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填写《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1),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下同)报送至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考核和运营综合评价(附件2),开展补助资金因素测算工作,并按照评价情况结合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实际支出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建议报财政部门。凡超期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绩效因素。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4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面积。
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3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某场馆因素得分=某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各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40%+某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各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30%+某体育场馆服务评价得分/∑各体育场馆服务评价得分×30%
第二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改变功能用途,从事非体育项目比重超过40%或综合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不得享受补贴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政、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结合年度预算情况及当年体彩公益金收入状况,审核确定当年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并下达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坚持“节约、公平、合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向上申报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财政补助资金和弥补不足部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委托等方式运营的公共体育场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育行政部门应监督运营单位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体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公共体育场馆所有者依法终止、解除合同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应提供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
2022年8月8日是第14个全民健身日,8月7日至8月8日全天体育运动中心所属场馆免费对市民开放。
现如今很多地方都有自己的健身中心了,襄阳也不例外。为了大家的方便,小编这里给大家搜集汇总了2020襄阳全民健身中心场馆暂停开放公告,具体如何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应提供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
此文件源于襄阳市政府网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予以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22日晚至24日我市持续低温,仍将有间断降雪和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积雪、道路结冰,请注意防范。
根据《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儿童入托(园),必须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园)
【导语】:公共体育场馆应根据群众健身需求提供场地服务、健身指导、技能培训、体质监测等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的综合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以及《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通知》(体规字〔2021〕7号)《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评价指引(试行)〉和〈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评价结果公开表〉的通知》(体群字〔2022〕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政府投资(含市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下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达到公共服务及运营管理要求的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拥有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或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在保障全民健身、体育赛事、运动训练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场馆资源,开展体育相关经营和服务,提高综合运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根据群众健身需求提供场地服务、健身指导、技能培训、体质监测等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应结合场地条件积极开展青少年运动训练,培养并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应大力组织各级各类体育比赛,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群众性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提供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上午07:00-12:00实行免费开放服务,下午12:00-22:00分段实行低收费开放服务,低收费价格一般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70%。公共体育场馆(专业运动队训练场馆除外)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公共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配置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确保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免费或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在特定节假日向特定人群免费开放。全民健身日应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综合体)应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培训、训练工作,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开展的运动技能、科学健身等公益性体育培训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年,举办的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场次/年,公益性体育讲座、展览及文化活动不少于4场次/年。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赛事活动,积极承接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比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每年不少于12场。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公共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免费或低收费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置机制,公告服务投诉电话、受理责任人,及时解决服务纠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群众满意度测评,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育为主、公益优先的要求,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包括场地和看台等,除进行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外,不得占用进行商业开发,附属设施可在不影响设施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开发。
公共体育场馆配套设施,包括按规划建设的、与体育场馆或场馆群相配套的室内外非体育设施和用房,可结合城市发展需要,根据规划和功能定位进行多元开发,主要用于体育配套或为体育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体育场馆的主馆及主要功能区不得对外出租,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时间单次一般不得超过10日;出租期间,不得进行改变功能的改造,租用期满应立即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馆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符合《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发〔2022〕4号)和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自主开发或与广告公司合作开发无形资产,扩大无形资产价值和经营效益。涉及冠名、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的,应当符合城市管理、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服务系统,统一采取网上预约方式,提供场地预订、健身指导、信息发布等服务,实施进出人员人脸识别录入,实现人员进出实名制登记。
公共体育场馆区域内应有导向、路牌标识和场馆平面图,标识标牌清晰,无障碍设施完善,交通组织顺畅,人流控制合理,具有一定数量的停车位,提供停车缴费自助办理等智能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场馆及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场馆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义务。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将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财务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规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预算(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加大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宣传力度,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公共体育场馆和项目,应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的有关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牌。
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及时争取中央、省级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为:襄阳市政府投资(含市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下同),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体规字〔2021〕7号)要求的公共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综合训练馆、网球馆、社会足球场地(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二十四条 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填写《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1),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下同)报送至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考核和运营综合评价(附件2),开展补助资金因素测算工作,并按照评价情况结合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实际支出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建议报财政部门。凡超期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绩效因素。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4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面积。
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3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某场馆因素得分=某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各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40%+某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各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30%+某体育场馆服务评价得分/∑各体育场馆服务评价得分×30%
第二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改变功能用途,从事非体育项目比重超过40%或综合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不得享受补贴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政、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结合年度预算情况及当年体彩公益金收入状况,审核确定当年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并下达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坚持“节约、公平、合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向上申报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财政补助资金和弥补不足部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委托等方式运营的公共体育场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育行政部门应监督运营单位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体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公共体育场馆所有者依法终止、解除合同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