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体育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水电、燃气、消防、安保、供热、应急设施和疏散系统、急救系统配置合理,设施完备,维护完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建立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消防、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定期培训、模拟演练。
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年开放天数一般不少于330天,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本规范适用于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及由这些体育场馆组成的综合性场馆单位。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约束性原则。编制本规范的意义在于督促体育场馆发挥其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功能。所有指标均属于约束性指标,若有任何一项不达标,均为基本公共服务不达标。
全面性原则。本规范的指标包括基础设施、基本管理、主体服务、综合保障、群众满意度等多方面内容,涵盖功能、硬件、软件、运营、群众感受等多个方面,涉及政府、场馆管理者、场馆消费者等多个主体,力求全方位、多角度、多主体地审视体育场馆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关联性原则。本规范内容设计上保持与《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等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对照使用。对达不到本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原则上不参与运营管理综合评价考核。
可操作性原则IM体育。本规范中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结合,既便于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理解接受,又便于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关数据,进行主观评价,并获得综合性结论,提高了综合评价的可信度。
完全实现网络化服务和信息化管理,提供网络预订,具备场馆联网健身消费的使用条件。建立场馆运营动态管理系统和统计分析数据库。
基本实现网络化服务,提供网络预订。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动态管理,并具有场馆公共信息适时发布、健身人次统计等基本功能。
每万平米面积(场馆园区用地面积)全年接待人次(包括健身、培训、参与或观看赛事活动及文艺演出)
免费举办或承办体育赛事、群体活动、体育健身技能培训、国民体质测试及其他文体活动参与或服务人次
在健身项目设置、经济社会效益、持续驻场活动举办、管理品牌输出、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可加分。具体根据场馆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1、总分=开放情况得分×40% +管理情况得分×20%+综合效益得分×30%+特色加分×10%
本评价体系适用于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及由这些体育场馆组成的综合性场馆单位。
本评价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编制本评价体系的目的在于督促体育场馆在发挥其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主体功能基础上,不断提高开放程度、开发效益和运营管理水平,提高社会各界对大型体育场馆的满意程度。本评价体系在思路、内在逻辑性和内容设计上保持与《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相关政策的一致性,绝大部分指标均属于导向性指标,引导体育场馆做好运营管理工作。本评价体系将主要应用于考核工作,旨在督促与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相关的各类主体积极作为,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在全国范围内对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开展综合评价,并树立运营管理好的典型和运营效益明显改善的典型。